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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徵信品質保障關懷交流協會之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無不良前科紀錄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費。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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