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選擇攜手一生的決定,我們都希望自己是童話中的主角,遇到自己的命中注定,結婚之後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然後從台灣居高不下,甚至節節攀升的離婚率可以知道,有不少人在結婚仍然選擇了離婚,而其中伴侶外遇更是不少離婚案件的主因。
想像很豐滿但現實很骨感,原本以為可以擁有幸福快樂的美好婚姻,但遭到伴侶不忠的背叛,外遇只有零次跟無數次,因此千萬別以為隱忍退讓可以解決問題,找到專業抓姦協助團隊幫忙拍照取證,以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才是正確做法。
外遇零容忍,提告「侵害配偶權」討回公道!
夫妻是透過結婚程序成立的法定關係,為了提供家庭更多保障,我國以配偶權賦予夫妻相關法定權益,不需要額外申請,在結婚完成時同步生效。配偶權是民法上的身份權,也就是俗稱的「名份」,配偶權保障夫妻雙方配為配偶的名份,以及住所決定、姓氏決定、日常事務代行、部分法律權益代理、財產共有制度等權益。
只要婚姻關係仍持續,不管外遇地點發生在台灣還是海外,都會對伴侶的配偶權造成侵害,侵害內容包含名譽損害及財產損失,因此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受害人可藉由民事訴訟向第三者及外遇配偶要求賠償,也能夠要求對方在指定公開平台張貼道歉啟事。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外遇蒐證須留意,證據能力、證明能力缺一不可
面對伴侶的無情背叛,千萬不要選擇隱忍退讓,因為外遇指零次和無數次,而應該想辦法搜集訴訟證據,透過訴訟為自己討回公道,但也不要為了蒐證就不擇手段,因為違法的蒐證手段不僅會讓證據無效,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為了防止當事人為了蒐證不擇手段,我國以刑法要求訴訟物件的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
證據能力:
物件作為證據的資格。物件的搜集手段不可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將失去證據能力。
證明能力:
物件對當事人說法的證明程度。物件證明能力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
刑法第 155 條:
1.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能力是對訴訟舉證的首要要求,不管該物件的證明能力有多強,只要來源違法就不具備證據能力,也就是不會被法官採用。
外遇抓姦拍照取證要當心,小心違法而不自知
想要在侵害配偶權官司中取得勝訴的話,就得在訴訟開始前做好蒐證準備,拍照取證是最常見的蒐證方式,將配偶與第三者的調情鹹濕對話紀錄拍照取證及可作為外遇舉證,此外拍下接吻、愛撫、性行為等紀錄照片也可行,唯一要注意的是別違反隱私權相關規定。
刑法315條: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根據刑法第315條也就是竊聽竊視罪規定,在非公開場所進行拍照取證將有違法嫌疑,因此拍照取證最好在公共場所進行。
最專業的抓姦協助——徵信社抓姦團隊
外遇蒐證從來都不是件容易的事,許多人以為只要跟蹤對方拍照取證就能輕鬆蒐證,但由於外遇行為經發生在非公開場所,例如飯店、汽車旅館、私人民宅等地點,因此難以從旁紀錄;若是在公開場所跟蹤監視又容易遭到目標察覺,因此比起獨立蒐證,不如委託徵信社進行抓姦協助。
徵信社是外遇調查專家,不僅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調查過程中也有各行各業的人脈資源輔助,比起一般民眾,徵信社能不著痕跡的隱密調查,為委託人搜集關鍵訴訟證據、縮短訴訟事前準備時間,協助委託人在侵害配偶權官司中取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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