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蒐集、私家偵探

外遇的定義,如果外遇又該怎麼提告損害賠償?

2021-09-16


外遇的定義


外遇的問題那麼嚴重,那「外遇的定義」又是什麼呢?
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叫外遇呢?
從法律來講,其實也沒什麼外遇不外遇,碰到紅杏出牆、或是丈夫金屋藏嬌等相關問題,通常容易構成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妨害家庭」,而「外遇」並非正式的法律名詞。
法律是以法條以及證據做依據,所以侵害配偶權看得是有沒有當下性交的蒐證且需要損害配偶權利的相關證據,像是牽手、擁抱、親吻…等相片、影片。

 


「精神外遇」也稱得上外遇嗎?

指的就是配偶某一方的心可能早就不知道飛到哪裡了,但又還沒跟對方真的有肉體關係,常常以通訊平台、軟體頻繁溝通。
像是以前有即時通,現在有FB和LINE,總而言之就是配偶不斷跟異性往來聊天,好像總有說不完的話題一樣。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還稱得上外遇嗎?
以法律角度來說,什麼事都還沒做,只是聊天的話也很難作為決定性證據。
但是從感情面來講,另一半心不在自己身上的痛苦,恐怕是什麼法條都難以安慰自己的難受。
而男女性對於「愛」與「性」的觀念有時也有微妙的差異,像是有些男人認為「一夜情」只是玩玩,不算外遇;但這種人通常也會有「雙重標準」,認為太太只要心不在他身上就是外遇。
問題是怎樣才算「心不在身上」呢?
如果是「精神外遇」的情況更要特別注意,因為真正的「柏拉圖式戀情」探討關於外遇證據終究是少之又少,很多情況都只差臨門一腳,甚至是早已發生關係,平常的「調情」只是激情的延續罷了。
至於有人會問「為什麼會察覺」?
這邊只能說,與另一半的朝夕相處,通常都會察覺的到。
 

外遇通常是怎麼開始的?

許多知名的律師共同表示所有的外遇都是從『聊天』開始。
並透露,當另一半跟你說「只是聊天,別想太多」、「只是談公事,偶爾講幹話,別想太多」和「只是稍微沒拿捏好分寸,別想太多」時,你(妳)想的其實都沒有太多。
但,通常這種時候,外遇的種子已經悄悄的開始萌芽了…


 

侵害配偶權損害

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往來頻繁可依照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之規定請求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人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可以怎麼訴請離婚,申告離婚損害呢?

當自己的另一半外遇,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發生性行為,但有照片、影片或消費紀錄可以證明有一同出遊、進出汽車旅館等狀況,雖然不能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請求離婚,但仍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由請求離婚。
離婚損害指的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損害,通常是因為外遇造成的精神上損害。
參考條文:「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男人外遇是為了要維持婚姻,女人外遇是為了要終結婚姻

筆者在這裡跟大家分享,國外有位兩性專家曾在演講時曾公開發表:「男人外遇是為了要維持婚姻,女人外遇是為了要終結婚姻」的論述。
雖然不能一言以蔽之說明男女外遇的動機就是如此,但我認為多少八九不離十,而且和性愛分離或性愛合一有著很大的關係。
雖然不能用短短兩句話結論男女出軌要的究竟是什麼,但我覺得也不失其參考價值,而且有幾分道理。無論如何,外遇不能合理化,想繼續遊戲人間,嘗盡新鮮野味,就別輕易簽字畫押,踏入婚姻。如果在婚姻中遇見自覺更好的對象,請不要腳踏兩條船,自己勇敢一點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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