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以請求離婚」,夫妻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時,即得請求離婚,而且如依客觀標準,一般人處於相同境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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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男人常會為了減輕內心的罪惡感或想凸顯自己的身分、地位以金錢讓第三著有求必應;也因此入不敷出又為了男人自尊問題不想讓外面的「老婆」認為你沒錢了……所以當男人不能給予第三者優渥的生活、又得不到名份,結局通常都是兩頭空!那時你可真的會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