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孩子交到壞朋友就用竊聽器監視他的交友狀況、懷疑老公出軌也用竊聽器確認行蹤、或者擔心朋友的口頭承諾跳票就用竊聽器側錄對話,使用竊聽器既可以滿足使用者的控制欲也能消彌不安,看起來百利而無一害,但真的是這樣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竊聽器雖然是個便利的科技產品但實際上卻讓使用者遊走在法律邊緣,甚至違法還不自知。
使用竊聽器違法嗎?
竊聽器的使用情境非常多元,而使用情境就是判斷違法與否的根據,我們無法用一一列舉出合法及違法的使用方式,但只要掌握竊聽器的在法律上的使用規定,就可以自行判斷使用竊聽器的時機。
在法律上,有關竊聽器的使用規範記錄在刑法的窺視竊聽竊錄罪中,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發現,竊聽器的違法用途包含「無故」及「非公開」用於他人身上,也就是說使用竊聽器是否合法取決於「使用目的」和「使用場所」。
竊聽器合法使用方式
- 使用目的:在沒有特定目的狀況下使用竊聽器絕對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說如果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竊聽的變態私慾,想都不用想一定違法,但這並不代表有目的的使用就不違法。而是要具有客觀上正當的理由才合乎規定,例如本人簽訂契約時留存紀錄、口頭承諾或談判時留下證據,而訴訟時使用竊聽器蒐證合法,則是由法官根據蒐證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來判斷,在判斷的過程中全憑法官自由心證裁決,因此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但我們仍可以利用過往的判例得知法律認證過的合法使用目的有哪些。
- 使用場所:在非公開場所使用竊聽器是違法的,而「非公開」指的是在他人主觀上不希望被擅自介入張揚的對話、或活動;在客觀上也已經利用了環境、設備、保護措施防止他人發現,即具有保有隱私期待的非公開意圖,例如使用密碼保護手機或通訊軟體、於私人房間內對話或講電話、近店家更衣室試穿衣物等。相較之下,如果是在公眾場所大聲交談、在社群平台張貼公開性質的照片文章,則會被視為不期待具有隱私的行為。
竊聽器法律判例參考
1. 離職被老闆約談時使用竊聽器錄音留證:
合法。由於竊聽器使用者就是對話的當事人之一,再加上使用竊聽器目的是為了防止自己權益受損,理由正當,因此被視為是合法的使用行為且竊聽器所錄製的檔案在法律上也具有證據效力。
2. 朋友口頭借錢使用竊聽器錄音留證:
合法。由於使用者是對話的一方,再加上口頭借錢屬於金錢借貸的一種,因此不管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使用竊聽器錄口頭借貸內容,都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法律上屬於正當使用需求,此外也能避免日後利息計算、借錢不還甚至賴帳的糾紛。
3. 懷疑配偶出軌使用竊聽器監聽:
懷疑配偶在外有小三小王是竊聽器最常被使用的原因,為了蒐集配偶的外遇證據而使用竊聽器是介於合法與違法間灰色地帶的行為,在法律上曾經有法官採用竊聽器蒐集而來的外遇證據且對偷錄音者判決無罪的判例,但也有部分法官認為使用竊聽器蒐集到的資訊不具備證據效力,不旦不予採用還判決使用者妨害他人隱私。
竊聽器在外遇調查中是否違法通常會以比例原則判斷,也就是說這個有必要用竊聽器蒐證嗎?竊聽器是可以造成最小損害的蒐證方法嗎?如果以上答案都是肯定的話,那麼使用竊聽器做外遇蒐證就是合法的,旦一般民眾很難整握其中的分寸,因此建議還是尋求法律相關人員協助判斷是否有使用竊聽器蒐證的必要,以免不合乎比例原則、白忙一場。
竊聽器取得容易且操作方便,但使用上卻隱藏著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風險,因此千萬不要竊聽器在手就覺得自己可以為所欲為,侵犯他人隱私權是會害自己吃上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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