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人人都有免於暴力、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的權益。
肢體方面的家庭暴力行為: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行為模式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精神方面的家庭暴力行為: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
行為模式為:
1.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3.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4.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