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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大門~談民法親屬篇修正案

GOODTV 文/編輯室整理


日前,立法院已一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其中最受人爭議的法條:夫妻倆人若三年無法共同生活,夫妻當中任一方,都得以向法院提請離婚。這是什麼樣的新規定,您知道嗎?

台灣的離婚率,已是東南亞的第一名,而就在這樣的狀況下,立法院還在六月份一讀通過民法親屬篇的1052條的修訂案。在修訂案當中,增加了一條:「夫妻倆人三年沒有共同生活,夫妻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請離婚。」例如先生到大陸去工作,太太則留在台灣照顧孩子,他們三年沒有在一起生活,然後其中一方可能突然會收到法院的離婚裁定書。

◆ 無責者才有權提出離婚

依照我國現行親屬法的規定,離婚有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方式。兩願離婚,就是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時,只要三項要件,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離婚協議書,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算成立。另一種判決離婚則是在夫妻雙方,有一方主張要離婚而他方反對,主張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

提請判決離婚的事由計有十項,從配偶重婚、通姦、不堪虐待、遺棄、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均可訴請離婚。另外,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請求離婚,唯一限制提出離婚訴訟權利的,是必須對離婚事由沒有發生責任,以及無過失的一方。

◆ 落跑三年就能離婚

然而立法院剛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第1052條修法,卻放寬離婚要件,增列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的,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也就是不必限制任何原因,或誰有過失,凡有婚姻目的,卻不能達到的事實存在,這個事實就是離婚的理由,包括只要有任何一方主張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舉一個例子來說,前一陣子鬧的沸沸揚揚的某位立法委員,他與外遇對象結婚並滯留美國至今未歸,雖然元配不願意離婚,但似乎也拿他沒辦法。若以這一個案例來看,如果此法案三讀通過後,這位立法委員就能解套。

我們從新聞報導當中,可以很清楚這位元配是非常想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而她的立委先生,在現行的法律當中,是屬於有責的一方,因為是由於他本身的外遇問題造成婚姻無法維持下去,所以在現行法當中,這位先生是無法來訴請離婚。可是若這個新的條文一旦通過,也就是這位立委只要躲在美國三年,或是只要跟元配有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的時間,那他就可以很正大光明地向元配提出離婚。

其實過去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例如夫妻辦理移民,太太先帶著孩子到外國去坐移民監,幾年都不能回來台灣。若太太在國外待滿三年,台灣的丈夫一樣也可以去台灣法院請求離婚。這個法案一旦通過,日後離婚的情況會更加氾濫,而且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讓許多在婚姻裡面走叉路的人,有更多的機會可以理直氣壯的直說:「我要離婚!」


「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對家庭關係結構影響至鉅

◆ 法律必須保護兩造

這次法案推動的關鍵之一,是在於很多人認為判決離婚的條件太過嚴苛,而協議離婚通常又受制於另一半的限制,當感情已經不復存在的時候,應該要有更寬廣積極地處理方式。

就我國的制度而言,兩願離婚就是雙方都同意無法再一起生活,那法律當然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所以在兩願離婚的部份,手續是非常的容易,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這個婚姻制度,已經是很脆弱沒有保障可言。而裁判離婚就是因為夫妻雙方有一方不願意離婚,而另外一方又要急於掙脫婚姻束縛的時候,只好請求法院給您裁判,若是符合裁判離婚事由的時候,法律也會同意離婚。

裁判離婚成立的目的是因為其中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法律可以給予另一方離婚的一個通道,但也必須保障不願離婚的人的權利,所以在這個部份就不能夠訂得太寬鬆。

◆ 破綻主義高漲

其實在婚姻法制上面,各國的演進過程當中,都是從所謂的「有責主義」,漸漸的走向所謂的「破綻主義」。白話一點來說,「有責主義」就是過去離婚是必須另外一方有過失,而有責的一方是沒有辦法提請離婚,只有受害一方有權要求離婚;而「破綻主義」就是當婚姻出現裂痕,可能是兩個人覺得個性不合,這並不是誰有責誰無責的問題,當大家都沒有再共同生活下去的意願的時候,這就是所謂的「破綻主義」,目前離婚率的高漲,就是從這而來。

目前這是一個潮流,尤其是歐美國家,他們漸漸在朝向從有責主義轉為破綻主義,也因為這樣的背景,在今年六月一讀通過的1052條的修正案當中,就把這樣的精神放到台灣來。

◆ 單方落跑不等同於分居

此修訂案一旦修訂之後,其實特別對有一些外遇介入婚姻受害的那一方,是非常沒有保障的。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這個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思,一般人就會把它想成是等同於「分居」,可是事實上是不同的。

在歐美國家來說,他們有一個非常完整的分居制度。在分居這個過程當中,是當法律認為分居可以是婚姻破綻的一個原因,雙方都同意分居,而不是單純以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事實就加以判定。例如太太去坐移民監,或先生去大陸做生意,事實上他們的確是沒有真正生活在一起,但這並不表示他們分居。所以在歐美來說,夫妻要主觀意識同意分居,事實上也沒有繼續生活,有這兩個條件成立之後,才算分居。

◆ 分居是為了復和

分居的目的是要來解決婚姻問題,而不是要讓離婚多一個管道。在分居的這一段時間當中,會有婚姻的諮商輔導,讓他們婚姻中的裂痕,看看能不能加以彌補。當分居的期間達到之後,法官還是要來評量說雙方的婚姻是否真的到了無法再復合的一個地步,接下來才會有所謂離婚的裁判,這是非常完整和嚴謹的步驟。

台灣的法律001條有規定到「夫妻有同居之義務」,這與分居制度事實上是有衝突的,所以如果要引進分居制度的話,我國法律勢必要修改夫妻屢行同居義務的這一部分,此外,在分居這段時間,子女的監護權也是一個問題。

這次立法院的修法,都沒有把這兩條配套放進來,因為牽涉的層面太廣,要修的部分和配套機制很多,以致於可以說是「便宜行事」,刻意規避「分居」的字眼。


美滿的家庭從步入禮堂那一刻開始。

◆ 配偶不是衣服

就最近一些意見調查顯示,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不喜歡就應該分開,而且愈年輕的朋友愈支持這樣。也有一部份的人,認為基於人道的立場,應該同意這樣的法律,但事實上換一個角度想,對於一個對情感忠貞的人而言,他是將所有的情感放在這個婚姻的對象上,放在這個家庭中,對這樣的人來說,當有一天另外一方不愛對方了,他可以收拾包包一走了之,等三年之後,遞出離婚狀子,對婚姻負責的一方,就必須被迫離婚,這才是真的不人道。

也許很多人會認為這些人很傻,對方明明已經變心,為何還要死守下去,但這就是他選擇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剝奪。

今天的社會大家都非常自私,只顧慮自己的感受,自己的利益,或是自己的好惡,而不惜傷害無辜的人。婚姻不是兒戲,結婚選配偶並不像選衣服,衣服穿舊了,不喜歡了,可以丟掉,但是人不是可以丟掉的。婚姻是個約,既然是個約,就不是今天不高興就可以毀約,而是簽約之前要去弄清楚。

◆ 婚姻是委身,是持守

身為一個基督徒,我們相信上帝設立婚姻是神聖的,是與我們有益的。婚姻是一個約定,是一個在上帝的愛和恩典裡面,彼此的委身,一生的持守。我們不得不承認離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於社會上的事實,台灣已經成為東南亞離婚率最高的國家,但這真不是一個光彩的事情。

很多人都說,若婚姻要靠法律來維持的話,那真的是一件很可悲的事。但換句話說,若法律不能做為最後一道防線的話,人和社會又會變成什麼模樣呢?基督徒婚姻中最可貴的地方,是在於我們會從心裡面認定,只要在上帝的愛和恩典裡面,婚姻是可以繼續走下去的。

這條修正法案原本是希望保護受虐婦女,在舉證先生施暴困難之下,有機會給自己一個新生的機會。但如果如此草率就通過此案,它所產生的副作用,恐怕遠大於當初立法的目的,會傷害到更多婚姻中被背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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