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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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說婚姻最難的就是婆媳姑嫂問題,來看徵信社怎麼說
婆媳問題或是妯娌問題,甚至是小姑與媳婦間的嫌隙,往往都會造成一段婚姻的裂痕,在這個還跳脫不了傳統倫理道德觀念,街坊鄰居三姑六婆還隨時關注著別人家庭婚姻狀況的社會裡,網路上有許多供大家分享心事的平台與討論區,其中不乏已婚婦女的各種苦水,不僅是與老公的相處、小孩的教養部分,最難解的還是婆媳問題與姑嫂相處。
合法徵信社大愛表示,每個人來自不同的環境與成長背景,從小到大被灌輸的觀念想法也不相同,更何況是相差幾十歲的長輩,會有不同的意見跟觀念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凡事只能盡量試著透過溝通去處理,但是若是伴侶的父母,就需要伴侶的協助,一味的壓抑與忍讓,終有一天爆發,引爆離婚危機也只是遲早的事情。https://www.daai007.com.tw/
夫妻二人也該不定時找個空閒時間好好溝通,並談談雙方遭遇的狀況與感受,適時的輔助對方,婚姻要只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沒有那麼容易做到,甚至還有可能因為別人的三言兩語,就重重打擊到夫妻之間的感情,特別是還活在過去,認為媳婦等於女傭的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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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律師傳授爭贍養費撇步
時報週刊 /夏幼文
暢銷書《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中,提到「學會死亡,你就學會活著……。」在婚姻國度中也是如此,「學會離婚,你就學會婚姻……。」
「想離婚」→「離婚進行式」→「離婚完成式」,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煩惱以及處理態度。根據律師們的經驗,女性在主張離婚時,如果是沒有孩子的,在乎的是財產分配;有孩子的則是在乎監護權與扶養教育費。至於「贍養費」部分,現在的協議離婚中,女方可以拿到贍養費的機率,十件中大約只有三件。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如玄打了二十年的離婚官司,覺得現在台灣大概只有三種人可以拿到「贍養費」:一是重病在床者;二是七、八十歲的老太太;三是當了二、三十年的家庭主婦。
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指出,這幾年或許是大環境不景氣的影響,贍養費的金額愈來愈少,許多離婚婦女根本不期望對方會給贍養費。因為許多婦女都有經濟能力,可以養活自己,再加上不想再和前夫糾纏不清,願意放棄贍養費的請求權;而且爭取贍養費的前提是,因為離婚生活陷入困境,或提出離婚的婦女沒有工作與經濟的能力。
最好一次拿清
就算是打官司贏了,法院所裁定的贍養費最低是每個月兩萬元起跳,如果要多拿些贍養費,就必須在上法院之前,先談判講好多少錢。不過,在王如玄的經驗裡,通常幫客戶爭取到贍養費,最主要還是在談判協議上,而不是等到法院再提出、靠法院判決。
根據王如玄的經驗,要迫使男方給贍養費的方法有兩招:
第一、「以刑事來逼民事」——當對方有外遇或是家暴時,由於行為涉及刑法,外遇可以判刑一年有期徒刑,家暴則是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王如玄說:「告訴對方如果不付贍養費,他就等著坐牢吧!通常男方都不想吃牢飯,願意坐下來談贍養費。」
第二、「利用男方好面子的心態」——台灣的男性普遍有大男人主義,不希望自己的下堂妻在外面到處講他的不仁不義;而且如果男方現在有新歡,新歡也會看男方對前妻的態度,如果不給或是只給一點錢打發,會影響到這個男人再婚。
這兩招狠招對於現在正在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打離婚官司的怨偶來說,拿到贍養費的成功機率有多少?律師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如果達成協議離婚,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贍養費,是每個月給還是一次給清,全看彼此協議的決定;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按照規定每個月的贍養費最少要給兩萬元,按月給付,直到對方再婚或是往生為止。不過,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說,很多男人都只付了半年贍養費,有的甚至只給一兩個月就落跑了;所以不論是法院裁定或協議離婚,只要有贍養費,她建議女方最好一次拿清,落袋為安。
男方要和解金
另外,現在離婚案例中,男方向女方要贍養費的也比以前增加。正在進行協議離婚的小雲說,她在離婚談判的過程中,才發現老公竟然向她要贍養費。
在金融業服務的小雲結婚一年時,就發現老公沈迷於電動玩具中,勸說多次無效,老公還是一天到晚泡在網咖,當時三十歲的小雲興起要離婚的念頭,卻在此時發現自己懷孕了。看著肚子一天一天地隆起,小雲決定再給先生一次機會,「或許當了爸爸後,他就會有責任感,事情會變好的。」
兒子出生後,小雲的老公並沒有因為多了新的身分而有責任感,反而變本加厲,不拿錢養家,就連小孩子生病住院,他也很少探視。夫妻天天吵架,小雲氣得要趕老公離開她婚前買的房子,每天以淚洗臉,決心要結束這段婚姻。
當她向老公提出離婚時,老公拒絕,說他沒有錢付贍養費,甚至嘻皮笑臉地說,老婆比他會賺錢,他還要向老婆要贍養費。氣得冒煙的小雲立刻放棄贍養費,只希望能夠和老公協議離婚,早早結束折磨,自己有能力養活自己,不需要贍養費。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宜君表示,現在有些是男方要求離婚,如果女方的經濟條件比男方好,他們也是會要求「贍養費」,不過男方通常稱為「和解金」,以免面子上掛不住。
爭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每月2萬元
解決了贍養費的問題,接下來面臨的可能是「孩子的監護權」。過去離婚,孩子多歸於父親監護,不過修法之後,現在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都有相同的機會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不管監護權歸誰,夫妻離婚之後,仍必須一起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法院判決孩子每個月的生活消費金額是兩萬元,如果要多拿,就要看律師大顯身手了。
現在就讀高三的小芬也曾面臨父母要離婚的痛苦抉擇,當時父親說,如果孩子不歸他,他不會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一毛錢也不會出。由於媽媽一個月薪水只有四萬多元,要養三個孩子很困難,小芬和弟弟妹妹們最後決定要跟爸爸,雖然看著媽媽很痛苦,但想到能減輕母親的負擔,還是決定跟爸爸走;但他們答應媽媽將來讀完書,一定會回來跟媽媽住。
律師李永然解釋,依過去的法律,在法院判定上,孩子幾乎都是歸父親,媽媽要非常努力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過,關於孩子的監護、扶養權,在民國九十一年已經修正,在男女平等下,爸爸、媽媽都有相同的機會來爭取孩子;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雙方談好孩子歸誰養、對方多久可以來看孩子、每個月給多少扶養費用就可以。
如果協議不成,進入法院裁判,法院會根據父母親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父母親與孩子的相處情形、父母對孩子成長的計畫等來判決,孩子也可以表達自己想要跟爸爸還是媽媽。但不管孩子跟爸爸或是媽媽,父母雙方仍要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只是雙方費用分擔多寡的問題。不過,如果遇到對方就是不想出錢,可以打官司來強制解決。
法院在孩子扶養費的判決上,最低是「每個月要給孩子生活開銷兩萬元」,但很多男人離婚後不願意拿孩子的扶養金給前妻,因為擔心前妻會拿著這筆扶養金亂花;此時律師會希望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為孩子在銀行開立專戶,或者是信託,保證這筆錢絕對不會被前妻挪用。
想要多爭取一點扶養費嗎?律師王如玄透露,可以利用台灣男人的無知,因為他們總以為做爸爸的需要負擔全部的扶養教育費用,所以律師會利用男方的盲點多拗一點。
快樂單親媽媽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在2年前結束婚姻,今年37歲的她說結婚2年老公就外遇了,她也找過第三者談判,但只是一連串更傷自尊的過程,於是她決定快刀斬亂麻,不要前夫給她任何費用,只要兒子。現在她的兒子白天還是給住在對門的公婆帶,但在心境上,她已將前夫當成弟弟,不再想過往,只想給兒子快樂的未來。
曾在銀行業服務的陳小姐,在和老公結婚6、7年後,覺得兩人恐怕不能白頭偕老,理性地協議離婚了。離婚之後,她總是告訴孩子,父母離婚是社會中很正常的現象,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事,離婚就是其中之一。幼稚園的老師告訴她:「父母用什麼態度來面對離婚,孩子就用什麼態度來看待。」離婚後,她和前夫的關係就像朋友,前夫仍舊可以做爸爸的角色來探望孩子,扶養孩子。陳小姐說:「離婚對我來說,是婚姻的選擇;但對孩子來說,我現在努力做好快樂的單親媽媽是更重要的。」
蒐證財產轉移孩子作證人,打離婚官司3大要領
「外遇」是婚姻的頭號殺手,但要舉證老公或是老婆外遇,現在在蒐證上卻是更辛苦。律師林宜君表示,過去都說抓姦在床,但如果沒有看到另一半和別人正在翻雲覆雨,只是兩個人躺在床上,就法律上來看,不一定可以說他們在通姦。以前會用電話錄音,但現在電話錄音部分,法官的採信程度也不一定,所以現在要打離婚官司,一定要謹慎與周延。
林宜君還提醒,當發現對方有外遇跡象時,先不要大吵大鬧,先靜靜地將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把自己的私房錢藏好;甚至,夫妻之間財務往來,最好都寫借據,將來才不會發生人財兩失的困境。三不五時就要算算老公的財富增加多少,不要等到報稅時才看老公的扣繳憑單。
這幾年,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情況已經見怪不怪,通常在台灣的大老婆決定離婚時,都會選擇協議離婚,因為要進行法院的裁判離婚,還要飛到大陸去蒐證再舉證,力不從心。
至於因為「家暴」而想離婚的人,律師王如玄根據多年的經驗,建議受暴者每次被打時,先趕快用數位相機把自己的傷勢拍下來,再去醫院驗傷,並且保留驗傷單。
律師呂偉成則表示,過去法院裁定離婚是採取「過失主義」,現在則是「破綻主義」,也就是說以前非要有一方有過失才可以離婚,但現在如果男女雙方發現無法牽手下去,沒有誰傷害誰的問題,就是不想再一起了,此時法官就會看夫妻雙方還想維繫婚姻的企圖心有多少?如果都沒有意願了,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現在如何打離婚官司?如果是協議離婚,只要有兩個證人簽字蓋章,最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是雙方協議決定,費用要多少?孩子歸誰?統統都可以自己談。在協議離婚時,可以不需要律師幫忙,如果談不成,可以先找市公所等協調單位處理。
一旦協議破局、要上法院時,假使要自己一手包辦,大概花三千元就可以搞定,不過所有的出庭與細節都要自己來。如果要找律師,律師的費用起跳價大約是五萬元,一審的律師費大約五、六萬元;二審的律師費用也差不多;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是書面審查所以價碼會低一點,因此一場離婚官司打下來,大約要十萬元左右。
在法院打官司時,孩子常是最後打贏的關鍵。林宜君說,曾經有一個案子,有錢的爸爸天天花天酒地,根本不養家,媽媽卻做清潔工養活家庭。多年之後,女方決定要離婚,男方卻一點都不在乎,後來孩子寫信給法官,控訴父親這些年的惡形惡狀,最後女方不僅打贏離婚官司,還爭取到大筆的贍養費、扶養金以及精神損失賠償等費用。
繼承和贈與分不到
這幾年離婚的案件中,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主張財產是個別的話,法律上一律是婚後為共同財產。如果採取法院裁定離婚,許多婦女會提出「剩餘財產的分配」。律師王如玄認為,台灣女人普遍的觀念是認為「老公的錢是我的,我的錢還是我的」;但就法律的觀點來看,婚姻是「合夥關係」,離婚就是「拆夥關係」,既然是拆夥就要把盈虧帳本算清楚。
通常「房子」是剩餘財產爭奪的主要標的,過去總是認為如果房子登記在老公或是老婆名下,打離婚官司就要將房子給登記名下的夫或妻;但現在的觀念要改了,就算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如果過去老公也有負擔貸款,那老公也有權利要求房子歸他。
王如玄說,現在有些女人想嫁給企業二代或是小開,如果是覺得將來一定可以拿到巨額贍養費,或是可以分到家產,就要三思而後嫁了。因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與贈與部分不需要分配,因此小開的祖產是分不到的。至於贍養費部分,如果在協議離婚上談不攏,告上法院,走「裁定離婚」的途徑,再公諸媒體上,有錢的小開或許會因為社會輿論壓力,付出高價的贍養費等其他費用。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2萬元給女方,1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2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外遇是頭號殺手,性生活也是關鍵
每年從三月八日婦女節開始,到五月第二個星期天母親節,社會就會瀰漫著一股「母慈子孝」的氣氛,但伴隨著離婚率逐年提高,「母慈子孝」的另一個意涵,正是母兼父職的「單親家庭」增加。根據統計,台灣單親家庭形成的原因,「離婚」就占了六成以上;如果從性別上來看,「女性單親」占比率高達五十五%。
根據內政部每年五月所公布的過去一整年結婚與離婚的統計數字,二○○四年,台灣一共有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對新人結婚、六萬兩千六百三十五對怨偶離婚,這是過去三十年來,第一次離婚率稍微下降;不過,如果從一九九四年來看,十年前與十年後的離婚率增加約一倍。
專門處理婦女婚姻問題的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認為,所謂的離婚率「黑數」絕對比官方公布的數字高很多,總幹事許文青說:「光是在晚晴,每年至少會接受三千多個請求幫助離婚的案例,而且每個月新增的個案件數平均約為一百五十件。」
台灣離婚率有多高?在本刊資料開發中心針對三百四十五位已婚的女性所做的調查顯示,被問及「最近有離婚念頭」的人就占了三成;而四十歲以下、「想離婚」的人就達到四成二。另外,從問卷調查中,發現新婚三年之內是離婚的高峰期;而離婚最大的原因是男女雙方的外遇,「性生活不協調」則是第二名的離婚原因。在所有的受訪者對象中,四十歲以上離過婚的婦女,有七成不想再走上紅毯的另一端。 -
大陸包二奶之刑責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抓姦費用,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台商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
子女爭奪戰─談子女監護權
人權律師 尤美女
一個國家是否文明,完全看這個國家如何對待婦女與兒童,我國號稱是一個人權立國和民主國家,但是一連串的兒童虐待事件,令人慘不忍睹。令人懷疑我們是一個文明國家嗎?
兒童受虐事件,固然有來自於親生父母的虐待,亦有來自單親家庭同居人的虐待或是同居親戚的虐待,不一而足,但有一共通性,即是父母的功能喪失,此時誰來保護兒童?在法律上固然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予以保護,但是在父母離婚時,究竟應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誰,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我國關於離婚子女監護權之規定
(一)85年9月25日修正前之規定及在實務上造成之困擾
關於離婚子女監護權之規定,我國<民法>親屬編於85年9月25日修正前規定,「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051條),「判決離婚者,關於子女之監護,適用第1051條之規定。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民法第1055條)。換言之,離婚時,不管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子女監護權原則上均歸夫所有。除非夫同意將子女監護權讓出給妻,否則妻永遠得不到子女監護權。雖然大部分案例,子女均是從小由妻在照顧,所以往往妻割捨不下孩子,只好以金錢向夫買監護權,結果變成離婚時,非但所有財產留下來,不請求一毛錢,甚至還要掏腰包向夫買監護權。有些妻無經濟能力,只好繼續忍受惡劣的婚姻,如婚姻暴力,不然就帶著孩子同歸於盡。
若要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尚須妻在夫請求判決離婚時,主動提起反訴,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否則法院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能主動酌定。或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時,一併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但前提仍是要法院准予離婚,法院才會審酌子女監護權,所以對妻及對小孩均甚為不利。而這種立法主要為認為子女是父親家族血脈的傳承,負有傳宗接代的使命,因此子女監護權當然完全歸夫,完全無視子女之利益。
(二)85年9月25日修正後之規定(即現行規定)
1.子女監護權由夫妻約定。約定不成由法院酌定
隨著時代潮流的演進,子女不再是父母的財產,子女有其人格權,尤其在世界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視為人權主體,不再是客體,因此離婚子女監護權便受到重視,不再以父母利益為考量點,而是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如何讓父母於離婚之際,使孩子受到最少傷害,得到最多的照顧與保護。因此監護權在表面上固然是權利,但是另一面其實監護權是「義務」,是父母如何在孩子成年(20歲)前給予最好之照顧,使其得以健康快樂的成長,不應因父母離異而受到影響。因此<民法>親屬編經過婦女新知、晚晴協會等婦女團體的多年努力,終於85年修改不再當然歸父親,而是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定。
2.可以約定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在85年修法之前,監護權只能單方監護,但85年修改後,如果夫妻均很愛小孩,只是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維持婚姻關係,且雙方可以理性溝通,則雙方可以約定共同監護子女。因此85年修正後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3.約定不利子女,法院得主動改定
世風日下,若夫妻離婚時均不想要小孩,而約定將小孩送至孤兒院,或丟給祖父母監護或親戚監護,此將違反子女之利益,此時,法院可依兒童主管機關如兒童局或社會局或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子女之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第2項),免得子女變成人球,造成子女之受虐事件。
4.無監護權之一方,當然享有探視權
在舊法時代,只要監護權一歸夫,妻大概就永遠看不到小孩,因舊法沒有探視權之規定。85年修正後,第1055條第5項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通常法院會規定無監護權之一方得每隔一週之週末接小孩過去同住探視,至星期日晚上送回,寒暑假夫妻各享有一半之時間與孩子相處。
探視權表面看起來是探視之夫或妻之權利,其實亦是子女與父或母相處之權利,因此有探視權之一方,即有義務於約定之時間前往探視,以免造成孩子期待落空,而有失望,被拋棄的感覺而造成心靈之傷害。
5.有監護權之一方未盡責任,他方可以要求改定監護權
若在協議離婚時,一方較強勢不肯讓監護權,而他方急著離婚,徵信社只好放棄監護權,但有監護權之一方未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任,或將子女丟給父母或遠親或外傭照顧,自己從不去探望,此時他方即得檢具事證到法院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若一方均藉故不讓他方探視孩子,他方亦可以一方不顧子女利益,以孩子作為懲罰對方之工具為由,請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故<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6.法院酌定時應審酌之事項
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時會委託社工員到夫家裡與妻家作家庭訪視,以明瞭雙方對子女照顧之親職計畫,其後援基礎,親子互動,經濟狀況等等,綜合評估何人最適合當子女監護權人。因此父親的經濟優勢不再是判斷子女監護權的唯一判斷基礎,而是孩子的安全感及信任感建立在何人身上。其實該人對孩子為實際照顧的人,且照顧不錯的人,孩子的安全感及信任感才會建立在他(她)身上。因此法院於酌定子女監護權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7.不論有無監護權,均應負擔子女扶養費
父母與子女之關係,並不會因離婚而受影響,監護權只是孩子20歲前之扶養照護義務而已,因此未任監護權之一方,並不會因此喪失其為父母之身分,而父母對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因此<民法>第1116條之2 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父母對子女不論有無監護權,均有共同負擔扶養費之義務。如果夫妻經濟能力相當,則平均分擔,不然可要求依收入比例分擔。至於其金額,目前實務採用的是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的「經常性支出或消費性支出」的金額作為參考。
結語
當我們決定要將孩子生下來時,即有義務好好照顧小孩,因孩子是無辜的。當我們不能給孩子美滿的婚姻家庭時,我們仍有義務共同將孩子照顧好。夫妻的恩怨與子女無關,讓我們共同善待子女,讓每一個孩子不再因受虐、疏忽而哭泣、受苦。 -
什麼情況下可向配偶要贍養費?
智富月刊 撰文◎郭莉芳
今年幾椿名人的婚姻新聞,都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喧騰一時的王靜瑩家暴事件、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與前夫官純良之間互告官司,以及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張美瑤,因連續3個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贍養費,憤而告上法院要一次討回960萬元等。
過去台灣社會,贍養費多以妻向夫要求者為多,至於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被前夫控告外遇並要求鉅額贍養費,則是國內較為罕見的由男方向女方要求贍養費的案例。
陳瑞玲的前夫官純良,因太太主動要求離婚,而理直氣壯地要求贍養費,讓人不禁疑惑:不論是先生或妻子,只要主動先提離婚要求者,另一方就可以有理由要求贍養費嗎?
其實,許多夫妻協議離婚,但都不易談妥,大多就是卡在贍養費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來不及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清查,贍養費到頭來都是一場空。以下幾個有關於贍養費的法律知識,值得了解。
知識一: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才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
夫妻雙方誰才有資格提出贍養費的要求呢?依照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蔡惠子律師表示,可見贍養費由誰付,和誰先提出離婚並不相關。
知識二:誰該支付贍養費,可以採協議方式
有關贍養費的問題,比較兩情相願的方式,是夫妻倆在離婚協議書或是另立的契約書中,達成協議,明定該由誰付給另一方。至於金額多寡,給付方式是按月給或是每半年、每年給,也都是夫妻達成協議即可。
知識三:法院對於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格
但如果夫妻雙方沒簽協議書,對贍養費的給付也沒共識,那麼想要求贍養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訴請另一方未來須付贍養費。
只是民法1057條的法律規定,雖然看起來是在保障夫妻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不過事實上,法院對於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苛,因此想透過法律途徑拿到贍養費,成功機率並不高。
蔡惠子律師就指出,在實務上,除非是臥病在床的重症患者如植物人,或是已經無就業能力的老婆婆,法院才會認為這種人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知識四:贍養費金額依當地公告的平均消費性支出為準
即使向法院訴請支付贍養費成功,也不要期望可以獅子大開口。因為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法官是根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費性支出,為參考依據。以92年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才約24,000元,其他縣市還會更低,想要到大筆贍養費並不容易。
知識五:中途停止支付贍養費,另一方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
而在法官判決後,雖然可以按月拿到贍養費,但也可能遇到中途停付的情況。以張美瑤為例,若前夫柯俊雄若干年後,不再繼續付贍養費,她該如何自保呢?
蔡惠子建議,張美瑤可以拿當初的契約書或協議書,向法院訴請要求柯俊雄繼續履行支付贍養費的義務,法官如果認定對方須繼續支付時,便會強制扣押當事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如果當事人名下無資產的話,就會改從每月薪資扣走贍養費,但每月扣款會以月薪的1/3為上限。
知識六:取得教養權的一方,有權要求小孩教養費
已有子女的夫妻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遇到的便是小孩扶養權的歸屬問題。而許多牽涉到子女扶養權的離婚案件,最常見的情況是:一方威脅配偶,若想爭取小孩扶養權,就別想要求贍養費,否則就得放棄孩子的扶養權。蔡惠子表示:「這也是常見的迷思,因為贍養費與孩子的教養費,是完全不相關的兩件事。」
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以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通常是歸屬父親所有,尋人免費諮詢但在民國85年民法1055條之1修法後,法官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監護權判給能真正照顧小孩的一方,而非有錢的一方。
且不管監護權是判給哪一方,父親與母親都有義務要負擔子女的教養費,因為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不管是否已經要到贍養費,扶養子女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負擔子女的教養費用。
知識七:夫妻負擔教養費用比例依雙方薪資水準而定
至於該付多少教養費用呢?法官一樣會依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來做為依據,未成年子女因為花費較低,因此會照平均消費支出的7或8成來判決。
而父母雙方負擔的比例,法官通常是按照夫妻薪資比例,賺愈多的人,負擔比例愈高。且在家務有給職的法令通過後,法官也會認定扶養子女的那一方因為要幫孩子洗衣、燒飯等,會酌情再降低其負擔比例。 -
夫妻財產分配,弱勢獲保障
文/尤美女、田庭芳
立法院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讀,攸關婚姻經濟弱勢因他方不支付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又惡意脫產致無法分配剩餘財產之困境,有了突破性的規定。即將來經濟弱勢之一方,只要提供低於十分之一之擔保金即可假扣押對方之財產,使對方不再能藉脫產而逍遙法外,置婚姻中之經濟弱勢於不顧。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與五百二十九條的通過,終於使得不盡責任又惡意脫產之一方不再可以為所欲為,因弱勢之一方可以用低於原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假扣押對方之財產,匡正過去未能體認夫妻弱勢一方需求之不當法制設計。
以往經常發生夫妻離婚前,經濟強勢之一方早已將財產脫產,俟經濟弱勢之一方欲請求時早已無財產可供分配。去年夫妻財產制全面修正時,雖然增訂追加計算與追回之制度,請求權人可以將對方過去五年所脫產之財產追加計算回來,若對方已脫產殆盡,尚可從惡意第三人追回。
但無論如何,追加計算或追回均屬事後救濟,未若於對方脫產之際即予以凍結來得有效。但因法律實務上,法官均要求提供三分之一之高額擔保金始能凍結對方財產,使得經濟弱勢之一方因無法提供高額擔保金而眼睜睜看著對方脫產。
此種不合理現象,於今日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防止婚姻經濟弱勢之一方因無法提供高額擔保金,而不能凍結惡意脫產他方之財產的弊端。
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動,必須係基於離婚或死亡等婚姻關係消滅事由或改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而在包二奶之事件,台商將財產移轉至大陸,而將妻子、兒女以及債務留在台灣,影響台灣之子女及配偶的權利甚鉅,台灣配偶未必想離婚,卻想要保障財產。去年夫妻財產制修正時雖增訂台商配偶可以用其他重大事由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提供擔保假扣押台商之財產,但是依照舊民事訴訟法規定,台商可以聲請法院命配偶限期起訴,私家偵探但因配偶因不想離婚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又尚未確定,以致無法起訴請求財產之分配,他方即可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將財產啟封而逕行脫產。
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於第五百二十九條增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者,如已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擬制為已起訴,對方即不可請求撤銷假扣押而脫產。但為免被扣押財產之一方財產長期被凍結,故此次民事訴訟法增訂,聲請假扣押之一方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否則他方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這兩項條文雖只是此次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之一小部份,卻解決了婚姻弱勢之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之困境,賦予經濟弱勢之一方對抗脫產之武器,使長期不盡責任、惡意脫產之一方不再能夠任意得逞,誠屬一大進步!然而,民法親屬編修正路漫漫,仍有許多條文急待修正,期待更多關心性別平等。
(尤美女為執業律師並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田庭芳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
支持離婚婦女選擇「探視權」
網氏電子報
最近有幾則性別議題相關新聞,皆與女性婚姻家庭的處境有關,網氏想邀請網友一起探討、對話。
一個促進美滿婚姻的民間機構公布調查表示,全台灣約有一百零九萬人不滿意婚姻,又說離婚對數較10年前增加一點一倍;還有一則是「九月墮胎潮效應」,健保統計,未成年少女每年生下的和墮胎數量比幾乎是1:1;還有婦女團體發現廿歲年輕漂亮的離婚媽媽,開始揚棄「子女監護權」,改為要求「探視權」,和30、40歲以上媽媽的選擇大相逕庭。
以上三則新聞接連在上周間出現,很明顯的皆與女性婚姻與健康處境習習相關。我們知道青少年未婚懷孕,多數男友並未負起責任,最終由女孩自行解決生產問題;在婚姻中的姊妹也有類似的遭遇,許多接受婚姻諮商的婦女團體發現打電話諮詢子女監護權問題多為媽媽,因為爸爸已言明在先,放棄子女監護權,要女人自行想辦法,外遇因而形成爭取「探視權」增多的趨勢。
女人天生母性使然,養育子女視為天職,一旦面臨婚姻暗礁,為了子女的身心發展往往隱忍下來,若是一旦決定離婚,子女監護權的爭取往往是媽媽的第一要務。可是,近來婦女團體發現爭取子女監護權已有鬆動的現象;尤其是原為家庭主婦的媽媽,自肘經濟環境難以提供子女良好生長環境,莫不把希望寄託未來。
親子相處重質不重量的觀念,逐漸在年輕一代紮根。婦女團體觀察,不少奉子成婚的年輕媽媽,在面臨婚姻抉擇時,子女不再是唯一的繫絆,思考自己的經濟、生活等各方面的能力,多數年輕女性認為,子女跟著自己不見得是最好的決定,探視權一樣可以維繫與兒女之間的情感。
網氏欣喜見到離婚婦女經過思考後所做的決定,也一併提出「女人爭取探視權不罪惡」的觀念,藉由探視權的切實履行,媽媽仍然可以保持與孩子的親密感,日後,自己的經濟條件較為優渥後,重新與前夫討論監護權歸屬,都是離婚女性擴大思考自己離婚處境與親情維繫的最新發展。 -
父母死後只留下債務,怎麼辦?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限定繼承,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工商調查協助一併調整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
故父親死後確定只留下債務,那遺產繼承人(依順位)可決定,是否合理的使用限定繼承法規,或者由所有的遺產繼承人都使用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民法1174條):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
法律之外看監護權
網氏電子報 紀冠伶(作者為台北市晚晴協會義務律師及理事長)
到晚晴擔任義務律師,一轉眼,已過了12個年頭了。還記得加入晚晴服務行列的第一年,有位案主來哭訴:她與先生離婚後,約定子女的監護權由先生行使。因為先生當初要求如果不把子女的監護權讓給他,就別想簽字離婚。但案主在歷經多次先生的情緒失控,看到孩子驚懼受怕的眼神,為了不讓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面對父母親的衝突與對立;加上先生答應離完婚後把孩子交由案主照顧下,雙方乃達成離婚協議。
監護權意識歷史演變
離婚後的第一年,雙方倒也相安無事,子女二人與案主度過了一個平靜沒有家暴的一年,誰知第二年開始,前夫不知何故,態度丕變,悍然要求案主把兒子交出來,不同意案主繼續照顧兒子。大兒子年方九歲,一聽到要回到脾氣暴躁的父親身邊共同生活,連半夜睡覺都會嚇醒!為此,她來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律的力量,保護她們母子二人的權益。
無奈,12年前有關子女監護權的法律,仍停留在父權時代的思考──協議離婚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未成年子女一律由父親監護;此外,縱使事後發現父親的監護不利於子女,也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規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加以,當時尚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社會價值普遍仍停留在家暴是家務事的觀念下,案主無法提出父親行使監護顯然不利於子女的證明,只得眼睜睜看著孩子被施暴的前夫帶走!此後,前夫多次阻擾案主探視子女,並刻意將子女帶離臺灣遠赴大陸發展。多年來無法探視子女的傷痛,讓案主化悲憤為力量,努力認真工作,並成為晚晴志工的一員,以過來人的經驗,陪伴失婚又無法探視子女的其他案主,走出婚變的傷痛!
12年後的現在,在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法律規定,雖然已經在民國85年9月間進行第一次的修正,將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改以「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但這樣的故事,卻仍不斷在晚晴上演!因為法律條文的變動,無法於短時間內改變數百年來的傳統觀念。普世價值始終仍停留在未成年子女是父母親財產的一部分──誰有監護權,誰就享有決定未成年子女命運的權利,包括孩子可不可以在夫妻離婚後探視沒有監護權的一方。
其實,視子女為個人財產的觀念,完全漠視未成年子女是個獨立個體,是個「人」,該被以「人」的方式被尊重及被對待,而不是財產!法律上也為了打破監護權不單只是個權利的迷思,更是個扶養孩子的責任及義務下,於八十五年九月間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規定,全面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理由無他,無非就在強調監護權其實真正的內涵,更大的部分在強調父母親保護及教養孩子的重大責任,而不在於強調父母親對孩子可行使的權利!
子女=財產?獨立個體?
在監護權既是扶養孩子的責任義務的前提下,法律上應審究者,就在於父母親的一方,誰有能力負擔起教養保護孩子的責任及義務。為此,修正後的民法第1055條之1明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決定誰來承擔這樣的責任?而具體的判斷依據及標準,則為:子女的人數、性別、子女的身體健康狀況、子女人格發展的需要及子女的個人意願。
實務上,只要是七歲以上的小孩,法院在進行監護權的酌定時,就該徵詢孩子的意見,原因就在於尊重孩子是個獨立的個體。曾經,有對父母親在離完婚後的第二天才告知他們年僅九歲的子女,孰料,孩子竟然在當天以離家出走的方式表達對父母親離婚的不滿!所以,我們怎能將孩子視為我父母親的財產的一部呢!接著,法院當然還需調查父母親的經濟資力、身體健康狀況、父母親扶養孩子的意願及子女跟家人的互動關係是否良好,綜合以上所有調查的結果再由法院決定誰來監護子女。
很多父母親在爭取子女監護時,常誤以為有「錢」就能決定一切。所以在法院進行審理時,在在強調其經濟資力的雄厚!但這個觀念,不能說錯,卻只對了一半,因為教養撫育子女固然要用錢,但更需要的是父母親付出勞力及心力,陪伴子女,照顧子女,這些都是「錢」所不能取代的!更不能取代的還包括良善的親子關係的建立。所以實務上常可見實際付出心力及時間照顧子女的一方,較能爭取到子女的監護。
但法律固然能決定誰較適合擔任子女的監護人,並決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的探視時間及方式,卻無法化解父母親因對婚姻的不滿所累積的怨恨!而結果往往是在法院判決後,有監護權的一方以限制他方探視子女的方式表達對他方的不滿,迫使子女生活在充滿怨懟的環境裏。孩子在成長的歷程中感受不到「愛」,致終其一生在尋找「愛」的過程中迷失了自己!這是個多麼令人唏嚧的結局!但陷落在自己失意迷惘中的父母親可曾真的看見孩子們的需要?想知道孩子如何在尋覓「愛」的過程中迷失自己,建議免費諮詢尋人讀者去參考張老師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書,書名是──「父母離婚後,孩子的內心路」。
成熟式子女最佳利益
曾經,晚晴協會在85年間,舉辦過一場單親子女座談會。座談會中,已成年的子女分享其來自父母離異後成長的心路歷程──她感謝父母親雙方,選擇理性平和的分手,並在離婚後,協助未成年子女去接受對方的另一半,雖然父母親不能再同住在一起,但在父母親離婚後,他們從未感受到失去任一方的「愛」,面對子女的管教問題,父母親都願意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理性平和的共同討論及決定。她們以喜樂的口吻,述說在父母離婚後,愛她的人變多了,因為她們從原本所擁有的一個家,變成了三個家──爸爸的家,媽媽的家,還有她跟外公外婆〔或爺爺奶奶〕的家,因為父母親都忙著創業,外公外婆〔或爺爺奶奶〕變成了她們生活中的主要照顧者。聽完這個故事,還有誰能說單親的孩子可憐呢?
所以,與其搬出冰冷的法律規定或教條,告訴離婚的父母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我比較喜歡去呼籲:如果你不願意孩子的未來,因為失去父母親任一方的「愛」,而在尋覓「愛」的過程中迷失,那麼從現在開始,你可以為你的子女所作的事,那就是完全拋開婚姻中對另一半的不滿及怨懟,並放棄子女是個人財產的觀念,以理性平和的態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與另一半共同協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及探視方式,並切實遵守;同時,在離婚後衷心祝福另一半有個幸福美滿的未來,因為你們任一方都是孩子永遠的父親及母親,缺一不可的親人!少了任一方,對孩子而言,都是一輩子無法彌補的缺憾!我相信只要生長在愛的環境中的小孩,不會變壞! -
離婚開大門~談民法親屬篇修正案
GOODTV 文/編輯室整理
日前,立法院已一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其中最受人爭議的法條:夫妻倆人若三年無法共同生活,夫妻當中任一方,都得以向法院提請離婚。這是什麼樣的新規定,您知道嗎?
台灣的離婚率,已是東南亞的第一名,而就在這樣的狀況下,立法院還在六月份一讀通過民法親屬篇的1052條的修訂案。在修訂案當中,增加了一條:「夫妻倆人三年沒有共同生活,夫妻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請離婚。」例如先生到大陸去工作,太太則留在台灣照顧孩子,他們三年沒有在一起生活,然後其中一方可能突然會收到法院的離婚裁定書。
◆ 無責者才有權提出離婚
依照我國現行親屬法的規定,離婚有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方式。兩願離婚,就是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時,只要三項要件,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離婚協議書,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算成立。另一種判決離婚則是在夫妻雙方,有一方主張要離婚而他方反對,主張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
提請判決離婚的事由計有十項,從配偶重婚、通姦、不堪虐待、遺棄、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均可訴請離婚。另外,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請求離婚,唯一限制提出離婚訴訟權利的,是必須對離婚事由沒有發生責任,以及無過失的一方。
◆ 落跑三年就能離婚
然而立法院剛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第1052條修法,卻放寬離婚要件,增列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的,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也就是不必限制任何原因,或誰有過失,凡有婚姻目的,卻不能達到的事實存在,這個事實就是離婚的理由,包括只要有任何一方主張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舉一個例子來說,前一陣子鬧的沸沸揚揚的某位立法委員,他與外遇對象結婚並滯留美國至今未歸,雖然元配不願意離婚,但似乎也拿他沒辦法。若以這一個案例來看,如果此法案三讀通過後,這位立法委員就能解套。
我們從新聞報導當中,可以很清楚這位元配是非常想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而她的立委先生,在現行的法律當中,是屬於有責的一方,因為是由於他本身的外遇問題造成婚姻無法維持下去,所以在現行法當中,這位先生是無法來訴請離婚。可是若這個新的條文一旦通過,也就是這位立委只要躲在美國三年,或是只要跟元配有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的時間,那他就可以很正大光明地向元配提出離婚。
其實過去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例如夫妻辦理移民,太太先帶著孩子到外國去坐移民監,幾年都不能回來台灣。若太太在國外待滿三年,台灣的丈夫一樣也可以去台灣法院請求離婚。這個法案一旦通過,日後離婚的情況會更加氾濫,而且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讓許多在婚姻裡面走叉路的人,有更多的機會可以理直氣壯的直說:「我要離婚!」
「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對家庭關係結構影響至鉅
◆ 法律必須保護兩造
這次法案推動的關鍵之一,是在於很多人認為判決離婚的條件太過嚴苛,而協議離婚通常又受制於另一半的限制,當感情已經不復存在的時候,應該要有更寬廣積極地處理方式。
就我國的制度而言,兩願離婚就是雙方都同意無法再一起生活,那法律當然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所以在兩願離婚的部份,手續是非常的容易,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這個婚姻制度,已經是很脆弱沒有保障可言。而裁判離婚就是因為夫妻雙方有一方不願意離婚,而另外一方又要急於掙脫婚姻束縛的時候,只好請求法院給您裁判,若是符合裁判離婚事由的時候,法律也會同意離婚。
裁判離婚成立的目的是因為其中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法律可以給予另一方離婚的一個通道,但也必須保障不願離婚的人的權利,所以在這個部份就不能夠訂得太寬鬆。
◆ 破綻主義高漲
其實在婚姻法制上面,各國的演進過程當中,都是從所謂的「有責主義」,漸漸的走向所謂的「破綻主義」。白話一點來說,「有責主義」就是過去離婚是必須另外一方有過失,而有責的一方是沒有辦法提請離婚,只有受害一方有權要求離婚;而「破綻主義」就是當婚姻出現裂痕,可能是兩個人覺得個性不合,這並不是誰有責誰無責的問題,當大家都沒有再共同生活下去的意願的時候,這就是所謂的「破綻主義」,目前離婚率的高漲,就是從這而來。
目前這是一個潮流,尤其是歐美國家,他們漸漸在朝向從有責主義轉為破綻主義,也因為這樣的背景,在今年六月一讀通過的1052條的修正案當中,就把這樣的精神放到台灣來。
◆ 單方落跑不等同於分居
此修訂案一旦修訂之後,其實特別對有一些外遇介入婚姻受害的那一方,是非常沒有保障的。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這個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思,一般人就會把它想成是等同於「分居」,可是事實上是不同的。
在歐美國家來說,他們有一個非常完整的分居制度。在分居這個過程當中,是當法律認為分居可以是婚姻破綻的一個原因,雙方都同意分居,而不是單純以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事實就加以判定。例如太太去坐移民監,或先生去大陸做生意,事實上他們的確是沒有真正生活在一起,但這並不表示他們分居。所以在歐美來說,夫妻要主觀意識同意分居,事實上也沒有繼續生活,有這兩個條件成立之後,才算分居。
◆ 分居是為了復和
分居的目的是要來解決婚姻問題,而不是要讓離婚多一個管道。在分居的這一段時間當中,會有婚姻的諮商輔導,讓他們婚姻中的裂痕,看看能不能加以彌補。當分居的期間達到之後,法官還是要來評量說雙方的婚姻是否真的到了無法再復合的一個地步,接下來才會有所謂離婚的裁判,這是非常完整和嚴謹的步驟。
台灣的法律001條有規定到「夫妻有同居之義務」,這與分居制度事實上是有衝突的,所以如果要引進分居制度的話,我國法律勢必要修改夫妻屢行同居義務的這一部分,此外,在分居這段時間,子女的監護權也是一個問題。
這次立法院的修法,都沒有把這兩條配套放進來,因為牽涉的層面太廣,要修的部分和配套機制很多,以致於可以說是「便宜行事」,刻意規避「分居」的字眼。
美滿的家庭從步入禮堂那一刻開始。
◆ 配偶不是衣服
就最近一些意見調查顯示,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不喜歡就應該分開,而且愈年輕的朋友愈支持這樣。也有一部份的人,認為基於人道的立場,應該同意這樣的法律,但事實上換一個角度想,對於一個對情感忠貞的人而言,他是將所有的情感放在這個婚姻的對象上,放在這個家庭中,對這樣的人來說,當有一天另外一方不愛對方了,他可以收拾包包一走了之,等三年之後,遞出離婚狀子,對婚姻負責的一方,就必須被迫離婚,這才是真的不人道。
也許很多人會認為這些人很傻,對方明明已經變心,為何還要死守下去,但這就是他選擇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剝奪。
今天的社會大家都非常自私,只顧慮自己的感受,自己的利益,或是自己的好惡,而不惜傷害無辜的人。婚姻不是兒戲,結婚選配偶並不像選衣服,衣服穿舊了,不喜歡了,可以丟掉,但是人不是可以丟掉的。婚姻是個約,法律諮詢既然是個約,就不是今天不高興就可以毀約,而是簽約之前要去弄清楚。
◆ 婚姻是委身,是持守
身為一個基督徒,我們相信上帝設立婚姻是神聖的,是與我們有益的。婚姻是一個約定,是一個在上帝的愛和恩典裡面,彼此的委身,一生的持守。我們不得不承認離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於社會上的事實,台灣已經成為東南亞離婚率最高的國家,但這真不是一個光彩的事情。
很多人都說,若婚姻要靠法律來維持的話,那真的是一件很可悲的事。但換句話說,若法律不能做為最後一道防線的話,人和社會又會變成什麼模樣呢?基督徒婚姻中最可貴的地方,是在於我們會從心裡面認定,只要在上帝的愛和恩典裡面,婚姻是可以繼續走下去的。
這條修正法案原本是希望保護受虐婦女,在舉證先生施暴困難之下,有機會給自己一個新生的機會。但如果如此草率就通過此案,它所產生的副作用,恐怕遠大於當初立法的目的,會傷害到更多婚姻中被背叛的人。 -
聽說家庭暴力要聲請保護令需有三張驗傷單,是真的嗎?
事實上本法並無此規定,只要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即使只有一張驗傷單也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申請抓姦,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只有緊急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 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
家暴該怎麼有正確的預防觀念?
徵信社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以伴侶與子女居多,往往先產生婚姻暴力,後產生虐兒的家暴情形,其受害者往往會擴及周遭親友。根據統計顯示,家庭暴力絕非一次的單一事件,而是一種行為模式。面對家庭暴力委屈自己的一再忍耐,反而常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危險,積極採取遏止家庭暴力的行動,才能保障自己與孩子的安全。
徵信社表示建立正確的預防觀念,透過家庭及學校教育,建立非暴力處理衝突的原則。提早尋求協助,如果家人之間相處因各種問題無法解決而發生衝突,可以尋求專業的協助,學習其他溝通或因應衝突的方法,避免暴力持續發生。制止暴力傷害持續擴大,當暴力發生時,不管是當事人或其他身旁的家人、朋友或鄰居,都應該立即幫忙撥打110報警,由警察介入,以避免發生更嚴重的暴力傷害。建立暴力「零容忍」的社區意識,透過預防推廣教育,將暴力「零容忍」的觀念紮根社區,不僅個人不使用暴力,對於發生在週遭身旁的家庭暴力也不姑息、不容忍,並落實社區通報,建立無暴力的幸福社區。
前陣子感情調查遇過一個案子是一名女子與丈夫結婚15年,兩年多前被丈夫發現在外有小王,也被抓報手機簡訊內有曖昧的訊息內容,因此女子遭到先生恐嚇以及毆打,事後女子訴請家暴離婚,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是女子外遇在先,而且這兩三年來妻子不曾回家,因此法官判決女子敗訴,但是打人終究是不對的,因此法官判賠先生須賠償妻子八萬新台幣的精神賠償金,全案都還可以上訴。https://first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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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協議徵信社可以幫到多少忙?
當婚姻破裂時,夫妻雙方往往對彼此有很多的情緒,也覺得被深深地傷害了。即使對他充滿憤怒,卻還有很多事情必須得一起討論。 孩子、金錢、財務等,這樣的討過程經常是難熬與困難的,因此有的人為求儘早離婚,能答應了一些自己未必滿意的條件,或者放棄一些重要的權利。
要進行離婚協議,可委託徵信社協助,當夫妻認為婚姻維持不下去時,會選擇離婚這條路,離婚如果不是傷害,反而是種解脫的話,其實也是很好的選擇,若雙方都同意分開,可進行離婚協議,討論離婚權益分配,例如孩子該跟誰、要付多少贍養費、或是財產要怎麼分,討論後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再找兩位離婚證人,就能去戶政單位,辦理離婚手續;或許看起來很簡單,但是有不少的夫妻,為了為自己爭取權益,因此會鬧得不愉快,尤其在監護權方面,因為兩人都想要爭取,很容易起爭執,導致原本想要和平分開,最後卻變成反目成仇的情況。https://detective-mistress.com/007homenew-35.html
馬祖市徵信社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有許多方式可以解決,其一是找尋親友協助,幫忙兩人進行協商,並給予客觀的建議,或者是可以申請調解離婚,讓法院來判決離婚權益,如果選擇此方式,就不需要找離婚證人,且在簽下調解筆錄後,兩人就已不再是夫妻,沒有反悔的機會。最後一個方式,跟第一項有點像,就是找徵信社協助溝通,親友因為有感情壓力,因此很難能達到公平,即使盡量客觀,也會遭受質疑,故委託真正客觀的徵信社,就是最好的選擇,我們有協助離婚、離婚諮詢等服務,能為您處理離婚問題,有任何的需要,歡迎找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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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支USB隨身碟,被抓包老公外遇的姦情
已婚的吳姓男子背著妻子與小他10歲的黃姓女子外遇,每次在外野戰,甚至還拍下影片與照片留念,甚至清楚記載時間、地點,將2人愛的回憶存在隨身碟中,不料,去年底妻子意外發現隨身碟內容,氣得告2人妨害家庭。據了解,吳妻不相信黃女辯稱不知道自己是小三等辯詞,不滿小三陪著她丈夫到處遊山玩水還打野戰,事後只有丈夫被起訴,介入她婚姻的小三卻沒得到應有的懲罰,氣得向檢署聲請再議。
去年間,吳太太在家中發現1個USB儲存裝置,打開一看赫見裡頭存有好幾段老公與黃女的性愛影片與多張照片,檔名清楚標示每段影片的拍攝時間、地點,而影片男主角竟是自己丈夫,讓她情緒當場崩潰,事後控告2人妨害家庭。擔任健身房教練的吳男體格精壯,與身材姣好的黃女相識後,多次發生性關係,兩人還拍攝兩人的性愛影片。後來兩人分手,直到警方找上門時,才驚覺交往時吳男已婚,自己則成為了他人婚姻中的小三。
科技帶給人類方便,也會帶給人變的隨便。新世代的外遇的來源不外乎是經由通訊軟體,藉由網路媒介和不認識的陌生人聊天,輕鬆連結,在久而久之就難免萌生外遇情愫。外遇,現代人的通病,男人外遇,女人也外遇,在神聖的婚姻下,是一時的激情,還是永遠的背叛,外遇像是一把利刃,直接劃破甜蜜的婚姻。大愛徵信社有許多專業徵信服務,包含外遇抓姦、外遇調查、婚前調查、工商調查、感情挽回、子女監護權爭取、相關法律諮詢等等專業服務。https://www.russiabelleagency.com/servic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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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與他人訊息曖昧,我懷疑他外遇了,我該怎麼辦?
洪先生在畢業後就進入了公家機關工作,並且等小2幾歲的女友畢業後不久,就攜手步入禮堂。洪太太進入科技大廠工作,因為工作時間以及性質的關係,所以婚後兩人相處的時間也變少了,直到最近,洪先生意外看到妻子的LINE上有親暱的訊息:「我也好想你」、「今天跟你吃飯我好開心」、「謝謝你的禮物,我好喜歡」諸如此類的訊息。
洪先生懷疑妻子有外遇,因此跟她大吵一架,說要離婚。沒想到妻子竟然同意,然後趁洪先生上班之際,把房屋門鎖換掉,把洪先生物品放到門外。洪先生回家後氣炸了,氣急敗壞的他,聯絡到了大愛徵信社,請我們幫他調查妻子外遇的情況,過沒多久而已,我們就拍到他的妻子早已跟同事有染,兩人親暱不已,甚至還會去開房間。https://www.detectivezone.com.tw/fq-6.html
看到照片還是卻有些愣住跟憤怒,看到妻子偷人的照片讓洪先生實在太衝擊了,過沒多久就去訴請離婚,大愛徵信社也派出尋人免費諮詢離婚律師幫忙洪先生處理離婚相關事情,提點他要注意的相關法律事項,還有法律可以賦予他的權力是什麼之類的重點。如果您有離婚問題需要處理,都歡迎來到大愛徵信社做離婚諮詢,我們都有專業離婚律師可以提供諮詢與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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